宁波 : 关于加快引进海外人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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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和创新型人才高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把加快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作为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的重要工程来抓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区一城”建设目标,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政策扶持与服务培育并举的原则,坚持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不断加大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为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引进对象及重点。引进海外人才的对象主要是在海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上述人员中,既包括初始从海外引进到高新区创业、工作(在高新区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下同)的海外人才,目前已在其它省、市创业、工作,然后到高新区创业、工作的海外人才,也包括符合甬政发[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海外工程师”等海外人才。引进的重点是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工作目标。力争用5-10年时间,组织实施“2512”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引进进入国家级“千人计划”目标人才20名、进入省级海外高层次目标人才50名、进入市级海外高层次目标人才100名,引进海外人才达到2000名,其中,创业创新型人才达到70%以上,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以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区、创新团队集群区、创新项目集成区为标志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

  二、加大海外人才政策支持力度

   从2010年起,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海外人才引进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一)资金扶持。对创办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各类经济实体或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给予10-5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给予100-5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或产业化推进资金。

为鼓励引进团队项目,每个海外人才数在3人(含)以上的海外人才创业团队,每增加1人,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增加额为50万元。

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能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在高新区从事重要创新创业活动的,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获得宁波市留学创业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金资助的,高新区财政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属3人(含)以上海外人才创业团队的,按11.2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按不低于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提供配套资助。

  (二)贴息贷款补助。海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专家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给予两年期内3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对毕业企业或开始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给予三年期内5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融资担保。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专家评审具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化项目,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提供最高可达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对于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提供最高可达500万元的贷款担保。

(四)知识产权入股。海外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经认定验资后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五)地方贡献奖励。孵化企业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毕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给予补助。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高新区创业或工作、服务的海外人才,其个人月收入博士(正高)8000元、硕士(副高)6000元、其他人员4000元以内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5年。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办公经营用房房租补贴。海外人才在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研发园、软件园和孵化器等处创业租赁办公、经营用房的给予房租补贴:前三年(以注册之日起计)按每名海外人才100平方米(含)以下的租用面积标准给予全额减免房租。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1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房租补贴。

(七)住房补助。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或服务协议的,高新区财政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他海外人才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视工作年限而定,最长为5年。

海外人才可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

  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上述安家购房与住房补助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

(八)工商注册补贴。在高新区创办企业首次注册资本200万元以内的,企业设立登记费由高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的企业设立登记费给予70%补贴。

  (九)其它优惠服务。入驻中国宁波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孵化企业使用创业中心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的,由创业园提供免费服务。政府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出资采购的或调配的相关检测、生产设备,可供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优惠使用。

  三、创新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海外人才服务环境

  (一)海外人才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符合高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业岗位需求条件的,优先录用海外人才配偶。

(二)建立海外人才医疗绿色通道,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三)海外人才子女义务教育段可自行选择高新区所属学校就学,也可在全市有学额的学校自行择校就学,择校费由高新区财政补助50%

  (四)对荣获“宁波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成就奖”的海外人才,高新区给予配套奖励。

  (五)对在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人才,可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432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优先推荐到省、市高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六)每年组织召开高新区海外人才座谈会或联谊会,充分听取海外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结合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密切与海外人才的联系和交流,努力提升服务层次,优化创业服务环境。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劳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甬高新[2008]93号)同时废止。  

                                          2010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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